2024届华政考研国际法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华政2021)
其实还是之前那句我们说过多遍的话: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4届考研加油!2025届我们还将继续!
本文汇总《2024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详解(带参考答案、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命中就是命中!没有就是没有!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加油!
——震川考研
一、国际法考试总体评价
【总体点评】(注:以下标记页码随着版本更新可能会有误差)
2024届国际法(含海商)考研,总共30道题,基本全部命中所考知识点!而且对照我们笔记原文答题,抄上基本都可以获得满分!而且,绝大多数题目所涉知识点都被我们的模拟卷命中,甚至诸多题目都是原题押中!详见下述命中统计。
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只标记明确押中的题目,有些表面相关但是实际上对做真题没有太大 助的题目就忽略不计了。
一、难度比较
从最近多年的趋势来看,相对来说,国际法专业课历年来的考查都较为基础,今年也整体遵循此趋势。
从近年来国际法专业课的难度来看,较于去年来说,难度有所增加,但相较于难题的年份,今年题目难度整体来说一般,大部分题目都属于背诵、汇总即可得分,仅少数题目需要考生对知识点有一定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法偶尔的是会考察所谓的热点案例或经典问题的,虽然程度达不到不了解就无法做题的程度,但还是建议考生复习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尽量去了解本专业的经典案例和热点,尤其是我们冲刺笔记和平时公众号发布的热点、新增新补等内容,使自己在考试中更有把握。
二、各方向评析
以下依次点评下各个方向的具体情况:
国际公法:整体简单,名词解释都是易考点中较为简单、基础的知识点。简答题稍有难度,主要是题目问法对于复习不是很扎实的考生来说可能稍显“陌生”,需要考生对知识点的关联性有一定把握,如国际习惯与承认的法律效果之间的联系;而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内涵属于理论上很重要、但考察频次较少且题型相对单一的知识点(以往主要是国际海底区域及其开发制度的名词解释),但仍然被我们的笔记完美覆盖,考生只要复习得足够仔细,拿下本题也不在话下。
国际私法:大体都是简单题。名词解释考查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点,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个名词以法语形式考察,但该名词特征明显且属于重点,不难答出。简答题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历来的重难点,且相较以往本次考察需要对整个“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有较为充分理解和掌握,理解了知识点答题并不难。案例分析是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的变形,与以往相比本次重点放在了程序问题,但整体来说难度一般,考查的知识点也不难不偏上,实际上需要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重点问题,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经济法:与其知识点复习相对有一些难度不同,国经部分今年考题依然不难。名词解释有一题对考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但本次考试均考察的是基础内容,并不难。两道简答题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点,如专项性补贴、icsid管辖权等。案例分析考察托收规则,有一定难度,但对于认真复习的同学,结合适当阐释,其实也不难答出。
国际航运法:海商法近年来的考查都比较简单,今年的题目更是基础中的基础,如船舶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不清洁提单等名词解释,只要对海商法有一般的了解便可以答出,笔记中也有详细、完整的阐述。而简答题中提单的法律性质、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均属于反复考查的题目,航运法的考生应当对此熟练掌握。
三、复习经验总结
通过2024届真题的出题方式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复习经验:
1、国际法复习,始终是重者恒重,基础最重要,尤其是简单题,掌握简单题和基础题,你就掌握了考试本身。越是简单的知识点考生越是应当扎实、全面、不遗漏的掌握!
2、国际法考试,每年都会部分考题有一定难度,或是知识点上的偏、怪、难,或是问法上的特殊,但整体来看仍然是简易题居多,所考察的知识点也多是传统的重点内容,而且,即便遇到所谓的难题,多数情况下也在我们的笔记范围之内,但需要一定的拓展答题的能力而已。
2、国际法需要搭配一定的热点学习、灵活学习。国际法是记忆、理解相结合的学科,尤其应增强分析问题的能力,另外还需要适当关注热点,注意,是适当关注,不要本末倒置。
仅靠背诵记忆足以应对85%以上甚至90%以上题目,但仍难以完全适应现下全部题目的考察模式,如果你追求高分、同时也想增加自己得分能力的抗风险性(即应付可能出现的某些年份题目突然变难的情况),平时复习时就应多理解、多思考。
四、结语
本次2024届的国际法考研真题,既有背诵即可得分的简易题,也有结合相关知识点综合分析作答的中等难度题,符合了华政国际法学科近年来的教学改革模式。考察的知识点均为常考、常常强调的重中之重,总体难度是较低的。
对于2025届考生来说,放心使用我们的精讲笔记、冲刺笔记、模拟卷等资料,并辅助以真题解析、其他必要课程如暑期班、冲刺班等,完全足以应付“高分”的考试需求。加油!
二、国际法考试命中情况
第一部分??国际公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2=10分)
1、不推回原则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56页;《冲刺笔记》第7页;《模拟八套卷》卷一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章,属于基础、传统的考点。因此,今年此题对于考生来说应该也没有难度。需注意回答的完整性。
2、国际地役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74页;《冲刺笔记》第10页;《震川国际法二模》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领土法一章,国际地役是国际法上对国家主权特别限制的一种方式,属于比较重要的概念。因此,此题不偏不难,基本背诵即可得分。在主权特别限制的方式中,四种方式都是重要的名词解释考点,需要熟练掌握。
二、简答(15*1=15分)
1、国家承认的法效果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45-46页;《冲刺笔记》第5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章。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国际公法重要且常规的考点,历年多次考察,原本不难亦不偏,但题干中增加了“根据国际习惯(法)”这一前提,可能影响很多同学会的思路误以为需要结合国际习惯的有关内容以致于可能导致答题方向和终点有失偏颇。实际上,同学们需要了解一个的国际法律背景是:目前国际上没有公认、统一的有关承认的国际条约法规则,有关国家承认的原则与规则基本来源于国家实践而形成了国际习惯法。
2、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及内涵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87页;《冲刺笔记》第14页;《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七章国际海洋法一章,属于重要但非常规考察方式的考点,所以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本题知识点的复习。但也非难点或偏点,复习仔细并对该制度有一定掌握可得相应分。
三、案例分析题(20*1=20分)
a国和b国发生战争……
1、a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65-66页;《冲刺笔记》第42-43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5问、卷五第4问。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一章,属于重点内容,但以案例分析题的方式进行考察的频次较少,这要求同学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相关知识点,灵活运用,只要认真记忆和理解即可得分。
2、c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66-67页;《冲刺笔记》第42-43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5问、卷五第4问。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一章,非重点且非常考点,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本题知识点的复习。但也非难点,在无论精讲笔记还是冲刺笔记中对于本题的阐述较为详细,复习仔细并有一定理解即可得分。
3、a国总统是否承担个人责任?是否可以逮捕?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8、145-146页;《冲刺笔记》第4、70-71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第十八章战争法,属于常规知识点,只要认真记忆并理解即可得分。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indirect regulation method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51-152页;《冲刺笔记》第86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一章国际私法的一般问题一章,虽然考察频次不高但属于基础考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第一章的重点内容,本题不难,主要在于同学们对其英文名词是否予以掌握,可以从“间接(indirect)”“方法(method)”这两个关键单词推导出完整的中文名词。
2、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84、204页;《冲刺笔记》第78、82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1题、卷四名解第2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三)》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冲突法一般问题一章。“直接适用的法”属于基础考点、重点,背诵即可得分。同上题一样,本题难点主要在于名词是以法文形式加以考察,在国际私法上属于首次。实际上,英语和法语均属于拉丁语系,三者关于同一名词可能具有存在相同或相似部分。以本题为例,英文(immediate application law)、法文(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拉丁文(immediate legi applicabile)中均含有“立即/直接(immediate)”、“适用/应用(applica-)”两个关键单词,由此可以推导出完整的中文名词。
3、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9、176页;《冲刺笔记》第31-76页;《全年包最后一卷套》简答第1题、《震川国际法三模》论述答案含本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一章。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历来是国际法的考试中重点,以往多出现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鲜少考察,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豁免在传统国际法上属于绝对的公法性质。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不断加强,国家作为私法主体的实践也越来越多,因此这一问题转向公私兼具的性质,甚至有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之中予以规定。本题考查的背景主要在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与施行,难度不大,背诵即可得分,注意答题完整。
二、简答题(10*2=20分)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体现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90、231页;《冲刺笔记》第95、114-115页;《模拟八套卷》卷四论述题、《震川国际法三模》论述题。
【本题评析】困难题。出自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属于常规考点。本题综合性较强,并非考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个特定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体现,而是我国冲突法下的适用体现,答题时既要有逻辑,也要完整,可能有同学会忽略某个活某几个细节问题。这提醒同学们需要格外注意。
2、我国解决跨境平行诉讼管辖的方法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5-256页;《冲刺笔记》第125页;《模拟八套卷》卷二简答第2题、《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属于重要考点章节,平行诉讼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重点内容,必须掌握。本题难点可能在于对“现行立法”的理解:“现行”即指现行有效,可能排除《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两个法条(2024年1月1日才生效实施);而“立法”可能排除《民诉法解释》的两个法条(司法解释从严格意义上并非立法,尽管客观上在我国具有立法功能)。这可能会使很多同学不确定答题范围。鉴于《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首次规定),加上从得分设置来看,个人认为两者均有必要回答。答案仅作参考。
三、案例(每小问5分5*3=15分)
张某和汪某……
1、静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3-254页;《冲刺笔记》第123-124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2题、《模拟八套卷》卷七案例第1问几乎一样的模型。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本题考查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权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两者为简单、必须掌握的考点。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的必考题,识别定性很重要,需要熟练掌握。本题为国际私法中的经典案例的变形,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的竞合,有一定难度(解释如下:尽管汪某某作为离婚前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获得50%的产权,但原则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只能是配偶双方,死者张某作为前配偶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张某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其继承人继受,但杨某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又取决于其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有效,而这一问题又涉及张某和汪某某的澳大利亚离婚令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第二问),因此有必要对两种情形均加以完整分析以供参考。另注意真题收集可能有误,答题时根据题干言之有理即可,第三问法律适用亦存在这种情况。
2、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承认申请?承认的条件是什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8页;《冲刺笔记》第127页;《模拟八套卷》卷五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本题考查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一章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及条件等知识点,属于基础考点,需要同学们熟练掌握。
3、本案适用什么法律
【命中统计】《冲刺笔记》第124页;《精讲笔记》第222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2问。
【本题评析】普通困难题。本题考查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为基础考点。注意不要遗漏对于涉外法律关系的判断。具体分析可详见第一问。
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anti-datedb/l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30页;《冲刺笔记》第139页;《模拟八套卷》卷二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为易考、基础的常考点,背诵即可得分。
2、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17-318页;《冲刺笔记》第135-136页;《震川国际法一模》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华政教材中没有有关绿地投资的直接答案参考。大部分同学应该可以根据英文推知本题考查绿地投资,写出绿地投资这一分应该是可以拿到的。学习过国际经济法的同学多多少少对于此概念有一定模糊的印象,但要拿到满分,还是考生需要对fdi模式有一定了解。
3、most-favorable-national-treatment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63-364页;《冲刺笔记》第169页;《模拟八套卷》卷八简答第2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一)》简答第1题、《全年包最后一卷套》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五章wto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章,知识点本身不难,但需要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关内容做一定删减,同时要注意回答的完整性。
二、简答(10*2=20分)
1、scm中的专项性补贴
【命中统计】《冲刺笔记》第172-173页;《精讲笔记》第368-369页;《震川国际法一模》简答第1题、《模拟八套》卷四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五章wto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章。“两反一保制度”历来是考察重点。总之,总体来讲本题不难,是一道较好拿分的题目。
2、icsid管辖权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79-380页;《冲刺笔记》第177页;《模拟八套卷》卷一名解第3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二)》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国际投资法一章。自《外商投资法》2020年实施后,华政对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有关内容的考察占比较大,几乎达到每年必考;且icsid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属于常规重点和考点,尤其是管辖权问题。总体上本题不难,只要认真记忆即可得分
三、案例分析(每小问5分5*3=15分)
中国a公司……
1、托收当事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页;《冲刺笔记》第165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预支付法律制度中托收制度的知识点,系重要的基础知识点但非常规考点,必须掌握,只要认真背过和理解即可得分
2、上海分行是否担责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352页;《冲刺笔记》第165-166页;《震川国际法二模》案例第4问关联托收知识点。
【本题评析】困难题。考查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一章中银行责任问题,知识点比较小且为补充知识点,可能很多同学能够正确答出结论但不知具体的法律依据以致于分析不到位,这要求同学们平时主要注意多积累,扩大知识面。
3、ucr522是否有约束力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352页;《冲刺笔记》第165-166页;《全年包最后一卷套》名解第4题考到国际惯例。
【本题评析】简单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预支付法律制度中《托收统一规则》的效力。国际经济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渊源即“成文”的国际惯例,如urc522、incoterms2020、ucp600等等,对于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示范法”,但这类规则本质上仍属于国际惯例,其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
第四部分??海商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船舶所有权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08页;《冲刺笔记》第150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二章船舶,基础中的基础。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物权的一种,是同学们必须牢固掌握的知识点。本题唯一需要留意的是船舶所有权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2、定期租船合同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41-342页;《冲刺笔记》第139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2题、《模拟八套卷》卷六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船舶租赁合同一章,基础、平常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往年有考过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购合同等。本题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性。
3、不清洁提单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25页;《冲刺笔记》第136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其中的名词解释都是需要熟练掌握的。本题更是基础中的基础。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
二、简答(10*2=20分)
1、提单的法律性质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25页;《冲刺笔记》第135页;《模拟八套卷》卷七名解第3题、《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提单的概念、法律性质及类型需要重点掌握。本题无较大难度,背诵即可得分。
2、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49-350页;《冲刺笔记》第167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八章船舶碰撞一章,是基础考点。历年来曾反复考查,是重中之重,需要考生熟练掌握的内容。熟练背诵,答题完整即可得分。
三、案例分析(15*1=15分)
暂未收集到相关真题。
三、国际法考试答案详解
2024年华政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详解
第一部分??国际公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2=10分)
1、不推回原则
【参考答案】不推回原则,也称为“禁止驱逐、送还原则”。“51年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这项原则对于合法入境的难民以及非法入境的难民都适用。
不推回原则也存在例外。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有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得要求不被推回。换言之,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国家不能将难民驱逐出境或送回国籍国、经常居住国。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56页;《冲刺笔记》第7页;《模拟八套卷》卷一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章,属于基础、传统的考点。因此,今年此题对于考生来说应该也没有难度。需注意回答的完整性。
2、国际地役
【参考答案】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该国的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应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该国自愿提供土地。同时,国际地役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际地役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积极地役的要素是“容忍”,消极地役的要素是“不作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74页;《冲刺笔记》第10页;《震川国际法二模》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领土法一章,国际地役是国际法上对国家主权特别限制的一种方式,属于比较重要的概念。因此,此题不偏不难,基本背诵即可得分。在主权特别限制的方式中,四种方式都是重要的名词解释考点,需要熟练掌握。
二、简答(15*1=15分)
1、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1)概念:所谓国家承认,也即新国家的承认,是指当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就产生了承认的问题。国家的承认发生在领土变动的场合,即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而导致对国家的承认。然而,并不是所有领土的变动都产生国家的承认问题。只有领土变动导致了新国家的建立才发生承认的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况:两个或几个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或者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的独立。
(2)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一般而言,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存在的事实,承认它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承认在法律效果上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①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②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一般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一般是可以撤销的,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往往是法律上
的承认的先导。据此,对新国家承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新国家取得在承认国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
②承认新国家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换言之,根据国际习惯规则,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即对新国家承认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因此,一切在新国家成立以后而未被承认之前所作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③承认新国家享有其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司法豁免权)。
④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
⑤事实上承认与法律上承认在法律效果方面有一定差别。在事实上承认的场合,承认国一般不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完全的主权豁免,双方的关系局限在非政治的范围内。此外,法律上承认导致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外交关系,而事实上承认则没有这种效果。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45-46页;《冲刺笔记》第5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章。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国际公法重要且常规的考点,历年多次考察,原本不难亦不偏,但题干中增加了“根据国际习惯(法)”这一前提,可能影响很多同学会的思路误以为需要结合国际习惯的有关内容以致于可能导致答题方向和终点有失偏颇。实际上,同学们需要了解一个的国际法律背景是:目前国际上没有公认、统一的有关承认的国际条约法规则,有关国家承认的原则与规则基本来源于国家实践而形成了国际习惯法。
2、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内涵
【参考答案】(1)概述:1982年《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最重要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对当前世界各处的海洋主权争端、海洋资源管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其中,《公约》第11部分是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
(2)概念:《公约》指出,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一般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3)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都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如果发生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②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的利益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不得让渡。从国际海底区域内回收的矿物,只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让渡。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公约》规定外,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
③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④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国际海底区域,且各国负有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⑤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国其上覆水域的公海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公空法律地位。在国际海底区域行使权利应适当顾及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合法用途。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87页;《冲刺笔记》第14页;《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七章国际海洋法一章,属于重要但非常规考察方式的考点,所以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本题知识点的复习。但也非难点或偏点,复习仔细并对该制度有一定掌握可得相应分。
三、案例分析题(20*1=20分)
a国和b国发生战争……
1、a国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参考答案】a国授权海盗的行为需要承担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主体违背其所承担之国际义务之任何行为需要承担国家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主观要素(归因性)和客观要素(违法性)。
就主观要素而言,由于a国授权海盗袭击b国商船且对海盗杀害船员的行为置若罔闻,属于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中“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之实体的行为”,故其行为可以归因于a国而由a国负责。
就客观要素而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均系国际法基本原则,a国因战争行为授权海盗袭击b国商船且对海盗杀害船员,且该行为表现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故a国授权海盗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综上所述,a国授权海盗的行为满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65-66页;《冲刺笔记》第42-43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5问、卷五第4问。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一章,属于重点内容,但以案例分析题的方式进行考察的频次较少,这要求同学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相关知识点,灵活运用,只要认真记忆和理解即可得分。
2、c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
【参考答案】c国不需要承担国家责任。如前所述,a国与b之间发生战争,a国武力威胁c国开放领土通道以便作战,属于“因胁迫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而牵连如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符合主观要素的要求;战争行为亦具有违法性,且c国并非a国战争行为的受害国,也暂无有关情形表明c国系出于武装自卫、其他对抗措施,或者危急情况下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的违法性,故c国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66-67页;《冲刺笔记》第42-43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5问、卷五第4问。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一章,非重点且非常考点,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本题知识点的复习。但也非难点,在无论精讲笔记还是冲刺笔记中对于本题的阐述较为详细,复习仔细并有一定理解即可得分。
3、a国总统是否承担个人责任?是否可以?
【参考答案】杰德森需要承担个人刑事责任,d国可以逮捕杰德森。首先,a国存在战争犯罪的行为,而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犯罪人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针对这类犯罪,国际法上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则。本案中,杰德森作为a国总统系代表国家的个人,其策划并具体实施了战争犯罪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其次,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战争犯罪作为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引起普遍性管辖权,各国均有管辖权。现安德森在d国领土上,故d国可以基于安德森在其本国管辖范围内行使普遍性管辖权。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8、145-146页;《冲刺笔记》第4、70-71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第十八章战争法,属于常规知识点,只要认真记忆并理解即可得分。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indirect regulation method
【参考答案】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中仅规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应如何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
这类“间接规范”主要是指“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专有的特殊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
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来看,间接调整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承担着调整绝大多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51-152页;《冲刺笔记》第86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一章国际私法的一般问题一章,虽然考察频次不高但属于基础考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第一章的重点内容,本题不难,主要在于同学们对其英文名词是否予以掌握,可以从“间接(indirect)”“方法(method)”这两个关键单词推导出完整的中文名词。
2、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参考答案】直接适用的法(律),又称“强制性规则”、“超越成文法”,是指一国旨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的某些规则,因其具有不得被排除适用的强制性,则在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内,法院可以不考虑相关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些规则。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强调一国旨在调整涉外民商法律关系的法律中,有些规则具有无可比拟的强制性;二是强调这些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应当超越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的法是20世纪50年代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首先提出的。他认为,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职能不断加强,会制定一些不受冲突规范束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性强制规则。这种强制性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法院处理的涉外民事案件。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84、204页;《冲刺笔记》第78、82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1题、卷四名解第2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三)》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五章冲突法一般问题一章。“直接适用的法”属于基础考点、重点,背诵即可得分。同上题一样,本题难点主要在于名词是以法文形式加以考察,在国际私法上属于首次。实际上,英语和法语均属于拉丁语系,三者关于同一名词可能具有存在相同或相似部分。以本题为例,英文(immediate application law)、法文(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拉丁文(immediate legi applicabile)中均含有“立即/直接(immediate)”、“适用/应用(applica-)”两个关键单词,由此可以推导出完整的中文名词。
3、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参考答案】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对于外国国家主权豁免适用的范围即对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是否应有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主张。限制豁免论不但考虑财产和行为的归属,而且区分财产和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其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我国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即采用了“限制豁免论的立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9、176页;《冲刺笔记》第31-76页;《全年包最后一卷套》简答第1题、《震川国际法三模》论述答案含本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一章。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历来是国际法的考试中重点,以往多出现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鲜少考察,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豁免在传统国际法上属于绝对的公法性质。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不断加强,国家作为私法主体的实践也越来越多,因此这一问题转向公私兼具的性质,甚至有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之中予以规定。本题考查的背景主要在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与施行,难度不大,背诵即可得分,注意答题完整。
二、简答题(10*2=20分)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体现
【参考答案】(1)概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法律关系之准据法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出现在合同领域,并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上的主要原则。作为一个系属公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其对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及法律的趋同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在我国冲突规范适用中的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即《适用法解释(一)》中得到广泛适用,且适用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
①首先是法律选择的方式。《法律适用法》第3条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是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明示选择方式。
②其次是法律选择的类型,《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表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为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③再次是法律选择的范围,《适用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前,《法律适用法》只允许第16条委托代理、第17条信托、第18条仲裁协议、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6条协议离婚、第37条动产物权、第38条运输中动产物权、第41条合同、第42条消费者合同、第44条侵权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侵权、第47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49条知识产权的协议许可以及第50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故该法其他条文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还应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负有查明该外国法的职责。《法律适用法》第10条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④然后是法律选择的时间。《适用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该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⑤最后是法律选择的限制。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都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个限制,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可以直接规定有些涉外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例如,《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规定“三类特殊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劳动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而消费者和产品责任被侵权人作为法律选择的主体却只能选择特定范围内的法律,等等。另一方面,有关合同的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问题并不包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190、231页;《冲刺笔记》第95、114-115页;《模拟八套卷》卷四论述题、《震川国际法三模》论述题。
【本题评析】困难题。出自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属于常规考点。本题综合性较强,并非考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个特定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体现,而是我国冲突法下的适用体现,答题时既要有逻辑,也要完整,可能有同学会忽略某个活某几个细节问题。这提醒同学们需要格外注意。
2、我国解决跨境平行诉讼管辖的方法
【参考答案】(1)概念: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或者“诉讼竞合”,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2)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解决跨境平行诉讼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之中。
①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两个条款规定了平行诉讼问题:
a.第280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明确了平行诉讼的具体情形,并强调了尊重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效力。
b.第281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体现出应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适当礼让,避免我国法院重复审理外国法院受理在先的案件,从而保障中外当事人正当司法需求。而诉讼的恢复机制则旨在协调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在管辖权方面的消极冲突,避免出现因外国法院处理不力、中国法院不予处理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救济的情况。
②《民诉法解释》中亦有两个条款规定了平行诉讼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5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来看,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外国法院是否受理的影响,这是国家司法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且并通过运用遵守国际条约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解决跨境争议。
《民诉法解释》第15条又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条是专为解决跨境离婚平行诉讼的方法,只要中国籍公民可以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突出强调了本国国民的利益保护。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5-256页;《冲刺笔记》第125页;《模拟八套卷》卷二简答第2题、《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属于重要考点章节,平行诉讼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重点内容,必须掌握。本题难点可能在于对“现行立法”的理解:“现行”即指现行有效,可能排除《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两个法条(2024年1月1日才生效实施);而“立法”可能排除《民诉法解释》的两个法条(司法解释从严格意义上并非立法,尽管客观上在我国具有立法功能)。这可能会使很多同学不确定答题范围。鉴于《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首次规定),加上从得分设置来看,个人认为两者均有必要回答。答案仅作参考。
三、案例(每小问5分5*3=15分)
张某和汪某……
1、静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根据《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因汪某某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在澳大利亚,各方当事人因已故张某所遗留的房产产权发生纠纷,故本案属于涉外遗产纠纷又因张某某与汪某某已离婚,汪某某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亦属于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张某遗留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因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为争议房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3-254页;《冲刺笔记》第123-124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2题、《模拟八套卷》卷七案例第1问几乎一样的模型。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本题考查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权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两者为简单、必须掌握的考点。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的必考题,识别定性很重要,需要熟练掌握。本题为国际私法中的经典案例的变形,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的竞合,有一定难度(解释如下:尽管汪某某作为离婚前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获得50%的产权,但原则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只能是配偶双方,死者张某作为前配偶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张某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其继承人继受,但杨某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又取决于其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有效,而这一问题又涉及张某和汪某某的澳大利亚离婚令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第二问),因此有必要对两种情形均加以完整分析以供参考。另注意真题收集可能有误,答题时根据题干言之有理即可,第三问法律适用亦存在这种情况。
2、澳大利亚的离婚令向哪个法院提出?承认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本案中,张某与汪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登记结婚,各方所争议的房产也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隶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提出申请。
其次,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258页;《冲刺笔记》第127页;《模拟八套卷》卷五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本题考查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一章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及条件等知识点,属于基础考点,需要同学们熟练掌握。
3、本案适用什么法律
【参考答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如前所述,本案既涉及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已去世,其生前既未与汪某某选择法律适用,且汪某某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在澳大利亚,故双方亦无共同国籍,也因离婚而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中各方因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产发生争议,且死者张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去世,故与本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国法。此外,各方当事人因死者张某所遗留的房产产权发生纠纷且张某未留遗嘱,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据此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命中统计】《冲刺笔记》第124页;《精讲笔记》第222页;《模拟八套卷》卷一案例第2问。
【本题评析】普通困难题。本题考查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为基础考点。注意不要遗漏对于涉外法律关系的判断。具体分析可详见第一问。
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anti-datedb/l
【参考答案】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主要是应托运人的要求,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其能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
承运人签发此种提单会面临很大风险,特别是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货人可能以伪造或欺诈行为提出诉讼。有些国家把这种行为作为刑事欺诈案处理。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30页;《冲刺笔记》第139页;《模拟八套卷》卷二名解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为易考、基础的常考点,背诵即可得分。
2、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参考答案】合同根本违约。cisg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据此,合同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观要件,即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二是主观要件,即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对此,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并非自然解除,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保留合同。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17-318页;《冲刺笔记》第135-136页;《震川国际法一模》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华政教材中没有有关绿地投资的直接答案参考。大部分同学应该可以根据英文推知本题考查绿地投资,写出绿地投资这一分应该是可以拿到的。学习过国际经济法的同学多多少少对于此概念有一定模糊的印象,但要拿到满分,还是考生需要对fdi模式有一定了解。
3、most-favorable-national-treatment
【参考答案】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遵循的一项原则,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来加以规定,条约中的有关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也存在若干例外,一般有:(1)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待遇和特殊待遇;(4)区域经济安排,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5)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国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保留一些例外。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63-364页;《冲刺笔记》第169页;《模拟八套卷》卷八简答第2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一)》简答第1题、《全年包最后一卷套》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五章wto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章,知识点本身不难,但需要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关内容做一定删减,同时要注意回答的完整性。
二、简答(10*2=20分)
1、scm的专项性补贴
【参考答案】(1)补贴的定义:某一成员政府或某一成员境内的公共机构向接受者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并由此给予接受者某种利益。简言之,补贴存在应具有两个构成要素:第一,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第二,该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2)补贴的特点: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②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3)补贴的基本类型:
由于补贴的双重作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规范和约束扭曲资源分配的、具有专项性的补贴,包括:企业专项性补贴;产业专项型补贴;地区专项性补贴;禁止性补贴,这些补贴都是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协定将专项性补贴措施分为三类:
①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协定明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则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属于专项补贴,凡是实行了禁止性补贴的,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后果,都会被认为违反了协定的规定。
②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性影响的成员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歧视性影响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二是使其他成员据gatt 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特别是据gatt 1994第2条享有的约束性减让的利益丧失或受损。三是严重侵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③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实施该补贴的政府着眼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措施。包括不具有协定第2条所指的专项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是指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4)反补贴措施:
①临时反补贴措施。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初步认定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方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最终反补贴措施:一是补救承诺: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成员方政府承诺取消被诉补贴,或出口商承诺修正其出口价格,并且有关的承诺为调查当局所接受,就达成了补救承诺。二是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进口成员方当局便可决定对受补贴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命中统计】《冲刺笔记》第172-173页;《精讲笔记》第368-369页;《震川国际法一模》简答第1题、《模拟八套》卷四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五章wto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一章。“两反一保制度”历来是考察重点。总之,总体来讲本题不难,是一道较好拿分的题目。
2、icsid管辖权
【参考答案】(1)icsid的产生和性质:icsid是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为《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作为实施《华盛顿公约》的常设性机构。这是该公约的首要任务。icsid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其借助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解决投资争议,并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2)icsid的管辖权:
icsid管辖的案件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性质的争端。具体条件有三个:
①双方主体:一方为缔约国政府,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即东道国之外的外国投资者。
②争议的客体: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议。
③双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icsid解决,即中心管辖是自愿管辖而非强制管辖。双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书面同意,即便有此撤销行为,他方仍有权将所同意的争议提交icsid解决,仲裁庭有权作缺席判决。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a.排斥东道国当地救济;b.东道国政府放弃管辖豁免(并无放弃执行豁免);c.排除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权利,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履行?icsid裁决,icsid管辖对外交保护的排他性是绝对的。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79-380页;《冲刺笔记》第177页;《模拟八套卷》卷一名解第3题、《冲刺笔记模拟卷(二)》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国际投资法一章。自《外商投资法》2020年实施后,华政对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有关内容的考察占比较大,几乎达到每年必考;且icsid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属于常规重点和考点,尤其是管辖权问题。总体上本题不难,只要认真记忆即可得分
三、案例分析(每小问5分5*3=15分)
中国a公司……
1、托收当事人
【参考答案】通常而言,托收制度中共有四方当事人,分别是:(1)委托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2)托收行(即卖方所在地银行);(3)代收行(即买方所在地银行);(4)付款方(即买卖合同的买方)。
在这些当事人中,委托方和付款方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收行之间、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均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代收行和委托方、付款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页;《冲刺笔记》第165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预支付法律制度中托收制度的知识点,系重要的基础知识点但非常规考点,必须掌握,只要认真背过和理解即可得分
2、上海分行是否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上海xy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约定适用urc522作为交易规则。尽管urc522第4条规定“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但其第1条规定;“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这一规定表明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上海分行xy银行因疏忽将货物单据交给了佛罗里达州银行而非本应接受带锯的xxxx州代收行,最终导致了委托人的损失,因此上海分行xy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352页;《冲刺笔记》第165-166页;《震川国际法二模》案例第4问关联托收知识点。
【本题评析】困难题。考查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一章中银行责任问题,知识点比较小且为补充知识点,可能很多同学能够正确答出结论但不知具体的法律依据以致于分析不到位,这要求同学们平时主要注意多积累,扩大知识面。
3、ucr522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答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仅对自愿约定使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ucr522即《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简称为《托收统一规则》),系国际商会为了调整在托收业务中各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予以制定。这项规则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国际贸易惯例而非国际条约,故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因此,ucr522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仅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51-352页;《冲刺笔记》第165-166页;《全年包最后一卷套》名解第4题考到国际惯例。
【本题评析】简单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预支付法律制度中《托收统一规则》的效力。国际经济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渊源即“成文”的国际惯例,如urc522、incoterms2020、ucp600等等,对于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示范法”,但这类规则本质上仍属于国际惯例,其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
第四部分??海商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船舶所有权
【参考答案】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08页;《冲刺笔记》第150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二章船舶,基础中的基础。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物权的一种,是同学们必须牢固掌握的知识点。本题唯一需要留意的是船舶所有权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2、定期租船合同
【参考答案】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约”,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租金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确定。(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4)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41-342页;《冲刺笔记》第139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2题、《模拟八套卷》卷六简答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六章船舶租赁合同一章,基础、平常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往年有考过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购合同等。本题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性。
3、不清洁提单
【参考答案】不清洁提单,是指附有货物或包装外表状况受损或存在缺陷批注的提单。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通常是在发现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为了避免承运或交货时发生误解和纠纷为签发的。
经过批注的不清洁提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给托运人(卖方)转让提单带来不便,受让人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所负担的风险;b.银行一般对不清洁提单拒绝付款。
托运人要取得清洁提单有两种途径:a.保持货物外表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的货物;b.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25页;《冲刺笔记》第136页;《模拟八套卷》卷三名解第1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其中的名词解释都是需要熟练掌握的。本题更是基础中的基础。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
二、简答(10*2=20分)
1、提单的法律性质
【参考答案】(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的法律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其主要有以下三种性质:
①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③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25页;《冲刺笔记》第135页;《模拟八套卷》卷七名解第3题、《震川国际法三模》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提单的概念、法律性质及类型需要重点掌握。本题无较大难度,背诵即可得分。
2、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1)概念: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非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事故,致使有关船舶上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船舶碰撞是一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会引起他方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船舶碰撞行为属于海上侵权行为。
(2)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①碰撞应发生在船舶之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事故应表现为在船舶之间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和碰击行为。这一规定排除了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内河船之间的碰撞,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之间的碰撞,也排除了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的碰撞,这些都不属于船舶碰撞范围。但航行的船舶碰撞了水下沉船和锚链,应视为船舶碰撞,因为沉船和锚链被视为船舶的一部分。
②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这一要件是我国《海商法》的要求,排除了发生在不与海相通的或不能供海船航行的内河、湖泊中的碰撞适用《海商法》的可能性,而应适用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
③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a.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航行事故或其他以外原因引起船舶直接撞击,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直接碰撞没有过失要件,因为双方无过失仍然可能发生船舶之间的直接碰撞,这种情况下仍应按照船舶碰撞的规则进行责任分配。
b.间接碰撞,即船舶虽然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是由于两船或多船的相互作用,仍造成了损害。间接碰撞中最常见的是“浪损”,是指船舶在航道上航行过快,由其航行掀起的波浪致使他船遭受损失。其他间接碰撞,是指某船因过失导致他船与另外一船或多船相互作用造成损害。与直接碰撞不伺的是,间接碰撞以过失作为要件,若一方不存在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④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发生船舶碰撞,其结果应使一方或几方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一定要与碰撞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第349-350页;《冲刺笔记》第167页;《模拟八套卷》卷三简答第2题。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第八章船舶碰撞一章,是基础考点。历年来曾反复考查,是重中之重,需要考生熟练掌握的内容。熟练背诵,答题完整即可得分。
三、案例分析(15*1=15分)
暂未收集到相关真题。
如上分析,仅为编者个人观点,主要作为答题技巧参考使用,实际批卷当以华政官方为准。